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修订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据了解,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印发,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订;《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1年印发实施。两个文件的实施对指导地方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价构成、分类、定调价程序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需要提出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
据悉,修订后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简化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信息公开;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修订后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和核定方法等。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主要亮点是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供水能力过度超前建设进行适当控制;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建立了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和补偿机制。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强调,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差异较大,修订后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体参数设定和指标考核等需要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地应当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新价格机制助力城镇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1-09-08 浏览: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