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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丨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2025-05-16  浏览:441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农业农村厅携手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一文件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为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指明了方向。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的谢刚研究员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解读,为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该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关键模式之一,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它并非简单的污水处理,而是在严格遵循《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等相关规范标准,对厕所粪污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巧妙地借助农村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及强大的环境消纳能力,紧密结合林地、园地、草地、公园绿地等多样化的土地利用方式,还有村庄景观建设等实际用水需求,实现农村生活污水中水资源以及氮、磷等宝贵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从资源节约的角度来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意义重大。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农村地区用水需求却日益增长,而农村生活污水中蕴含着大量可利用的水资源。通过资源化利用,可以将这些污水转化为可再次使用的水源,有效缓解农村水资源短缺的压力。同时,生活污水中的氮、磷等元素是植物生长所必需的养分。在农业生产中,化肥的过度使用不仅增加了生产成本,还可能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而农村生活污水中的氮、磷资源,经过合理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林地养护等,既能减少化肥的使用量,又能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环境保护的层面分析,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能够有效减少进入水体的氮、磷等污染负荷。未经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会导致河流、湖泊等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大量繁殖,破坏水生态平衡,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而通过资源化利用,将污水中的污染物转化为可利用的资源,从源头上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了农村的水环境。此外,污水处理过程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而资源化利用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污水处理能耗,降低污水治理成本,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回顾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与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提供了宏观指导和政策支持。2024年11月,两部委又印发了《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系列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方式,为各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为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全省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指导意见》。该文件主要提出了以下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意见。

 

首先,要提高对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思想认识。《指导意见》着重指出,各地必须深刻认识做好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长期以来,部分地方在农村污水治理中存在城市污水治理思维定势,过度追求“建设高大上设施”“削减污染物含量”,而忽视了农村的实际情况和资源化利用的潜力。因此,要扭转这种思维定势,树立“以用促治”的污水治理思路。这意味着在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污染物的去除,更要注重资源的回收和利用,将污水视为一种可利用的资源,通过合理的方式实现其价值,从而达到治理与利用的有机结合。

 

其次,要因地制宜采取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方式。《指导意见》从黑灰水分离、黑灰水混合两个方面,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治理要求及资源化利用方式。对于厕所粪污,也就是黑水,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例如,可以采用堆肥、厌氧发酵等方式,将粪污转化为有机肥料,用于农田施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对于灰水,如洗衣、洗菜等产生的污水,根据实际需要,可经土壤渗滤系统、稳定塘、人工湿地等处理后,利用园地、林地以及公园绿地等进行土地消纳或景观利用。土壤渗滤系统可以利用土壤的过滤和吸附作用,去除污水中的污染物;稳定塘则通过自然净化过程,使污水得到净化;人工湿地则模拟自然湿地的生态功能,通过植物、微生物等的协同作用,实现对污水的有效处理。然而,对于不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村庄,如常住人口多、居住较为集中、污水产生量大、污染物浓度较高且能够形成径流、适合集中治理的村庄,要因地制宜采取纳管、建站等集中处理模式,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再者,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成效验收评估。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庄,治理后要实现“三基本”要求,即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指导意见》明确了县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指导的验收评估程序,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提出市、县要适时对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效果与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提升。通过建立长效的评估机制,能够保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后,要建立群众全程参与的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机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导各地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坚持建设前问需于民、建设中问计于民、建设后问效于民。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项目谋划、建设、管护和监督,以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评判标准,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与广大村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让群众充分参与其中,才能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使项目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同时,群众的参与也能够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形成人人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全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有力推进该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并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在经济方面,通过因地制宜实施资源化利用方式,可降低污水治理成本,减轻财政资金投入压力。与传统的污水处理方式相比,资源化利用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资源和条件,减少对大型污水处理设施的依赖,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在社会方面,通过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营造人人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群众在参与过程中,能够增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在环境方面,通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治理后村庄达到“三基本”要求,还老百姓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提高老百姓幸福感。清澈的河流、整洁的村庄,不仅能够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有助于推动农村旅游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总之,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提供了全面而具体的指导。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该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推动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实效,为建设美丽宜居的乡村环境贡献力量。